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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9 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從事學術研究或主管教育業務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二、設有電信、電子、電機、物理、運輸、氣象、航海、運航管理、海運
    技術、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
三、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應用、研究與發展之公私立研究機
    構、社教機構或政府機關(構)。
四、從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經政府登記有案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並增訂第四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一、美國 Internet2  是由數個大學合作所提出、進行之計劃;加拿大 CANet4 是由
    CANet4  管理委員會負責籌設,其委員會之成員為學院、大學、國家研究中心及
    經委員會審核同意使用其網路之公司等;在日本,則是由政府出面與韓國政府合
    作推動 APAN 網計畫;新加坡 SingAREN 是由資訊科技實驗所、淡馬錫多元技術
    學院負責設置。
二、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第四條之體例,爰
    明定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設置使用申請者之資格條件,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