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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九、獲補助者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檢附復建完成成果報告、復建實際支
    用單據影本、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三)、損失概況總表(如附件
    四)、受損設備物料費用表(如附件五)、受損設備委外施工費用表
    (如附件六)、受損設備自行施工人工費用表(附件七)、復建實際
    建置數量與發票對照表(如附件八)及本會指定之資料,向本會申請
    核算實際補助金額,並副知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獲補助者不能於前項期限申請核算者,應於前項期限屆滿七日前,以
    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一、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及序次,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二、系統業者於復建完成後報會申請核算之收支明細表目前無統一樣式,造成各業者
    申請核算表單樣式不一,核對不易,為使申請者有所依循,新增附件「經費收支
    明細表」、「損失概況總表」、「受損設備物料費用表」、「受損設備委外施工
    費用表」、「受損設備自行施工人工費用表」及「復建實際建置數量與發票對照
    表」格式,使審核作業單純一致化。
三、有關「復建實際建置數量與發票對照表」物料發票及委外施工款發票日期之採認
    ,系統業者檢附之復建實際支用單據,現行要點未明定其開立期間為何,方同意
    列為補助案實際支出之證明,爰該支用單據於何期間開立,在採認上恐生疑義。
    鑒於發生不可抗力之災害,業者為儘速恢復用戶有線電視收、視聽,考量能在第
    一時間內能予以搶修,多以庫存備料施工,故物料發票及委外施工款發票日期之
    採認究以何區間較為合理,有關物料發票日期部分,定為需在復建期間起始日前
    六個月至復建期間完工日內;至於委外施工款發票定為需在復建期間起始日至復
    建期間完工日當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