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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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及序次,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二、系統業者於復建完成後報會申請核算之收支明細表目前無統一樣式,造成各業者
申請核算表單樣式不一,核對不易,為使申請者有所依循,新增附件「經費收支
明細表」、「損失概況總表」、「受損設備物料費用表」、「受損設備委外施工
費用表」、「受損設備自行施工人工費用表」及「復建實際建置數量與發票對照
表」格式,使審核作業單純一致化。
三、有關「復建實際建置數量與發票對照表」物料發票及委外施工款發票日期之採認
,系統業者檢附之復建實際支用單據,現行要點未明定其開立期間為何,方同意
列為補助案實際支出之證明,爰該支用單據於何期間開立,在採認上恐生疑義。
鑒於發生不可抗力之災害,業者為儘速恢復用戶有線電視收、視聽,考量能在第
一時間內能予以搶修,多以庫存備料施工,故物料發票及委外施工款發票日期之
採認究以何區間較為合理,有關物料發票日期部分,定為需在復建期間起始日前
六個月至復建期間完工日內;至於委外施工款發票定為需在復建期間起始日至復
建期間完工日當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