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與驗證機構簽定之委託契約,期間為四年。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
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驗證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第
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審查及實地評鑑。
前項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第八項暫停者,驗證機構不得受理新審驗案
件。但已受理之審驗案件,應繼續辦理至完成審驗為止。
委託契約關係消滅時,驗證機構應將受理審驗案件相關案卷資料,於委託
終止日起七日內移交主管機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一、第一項明定驗證機構委託審驗契約之期間,及契約期滿如欲繼續擔任審驗工作時
    ,申請續約之程序及本會保留審查及評鑑之權利。
二、第二項明定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或經本會通知暫停審驗者,不得再
    受理新審驗案件,但為保障已送審驗案件者之權益,驗證機構應繼續完成該審驗
    工作。
三、第三項規範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關係消滅時,應將受理審驗案件資料移交本
    會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