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者之網路設置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核准其網路設 置。 設置者應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
一、條次變更。 二、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及自用網路設置者已於第六條第一項簡稱設置者,爰第一項 酌作文字修正,並簡化主管機關核准文字。 三、配合頻率核配改由數位發展部職掌,爰刪除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頻率使用證明相 關規定。 四、明定設置者應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本條明定頻率使用證明之發給資格、有效期間以及有效期限屆滿後之換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