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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第 11 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 (構) 與軍事機關 (部隊) 共用之通信系統,以
軍事通信之傳輸優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