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法令查詢系統首頁
回NCC官網首頁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功能選單
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最新動態
法律及法規
行政規則
解釋函令
英譯法規
法規草案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法令查詢系統首頁
回NCC官網首頁
整合查詢
輔助說明
整合查詢
輔助說明
:::
現在位置: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第 12 條
經常戰備階段,各公、民營機關 (構) 對其重要通信設施,應預為完成防 護搶修等整備措施。各地區警察、民防等機關,對轄區內之重要通信設施 ,應協助支援維護。
全選
解釋函令(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