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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第 18 條
災害支援期間,國防部視需要,得成立通資聯合管制作業室,各災害地區
負有管制任務之管制單位或管制分區單位,得成立通資聯合管制中心,以
統合管制運用及協調通信支援事宜,全力配合執行災害搶救與通信復原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