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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第 2 條
為落實全民國防,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 (構) 通信設施,應管制運用
,使與軍事通信密切配合,以供平時救災防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作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