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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第 26 條
經常戰備階段,軍事機關 (部隊) 因任務需要,軍用通信纜線必須附掛各
公、民營機關 (構) 之電桿、橋樑、隧道、管道者,得免費附掛。但以纜
線附掛之設施,可以負載,且不影響各公、民營機關 (構) 之業務執行。
前項纜線附掛之限制因素、技術要求及義務履行等,由管制執行單位協調
各公、民營機關 (構)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