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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指之公、民營機關 (構) 通信設施,包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
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行動電話業務
經營者、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與其他相關機關 (構) 設置之各項有
線電、無線電信設備及電子應用科技之通信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