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 (構) 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運用,由國防部 負責管制、協調及督導,並得視需要,委任所屬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公、 民營機關 (構) 管制執行之。 前項管制執行單位,由國防部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