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第 5 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 (構) 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運用,由國防部
負責管制、協調及督導,並得視需要,委任所屬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公、
民營機關 (構) 管制執行之。
前項管制執行單位,由國防部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