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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第 6 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管制區,依各作
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所轄之地區劃分之。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
部為該管制區之管制單位,並得劃分管制分區,指定適當之軍事機關(部
隊)為管制分區單位。
前項管制區及管制分區之劃分,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