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第 9 條
各管制單位,應依戰備各階段軍事需要,將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通資
電路,直接接入經國防部核定之軍事總機、通資節點或指定之聯合長途臺
,擔任輔助軍事通信之任務。
前項聯合長途臺之設置地點,由國防部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