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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配合本法之修正,爰將授權依據「第四十九條」修正為「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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