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與線路分桿並行時,除依第四條之規定外,雙方導線之水平間隔距 離應保持一.五公尺以上。 雙方導線無法保持前項水平間隔時,其垂直最小距離應按下表辦理: ┌─────────────┬────────────────┐ │線路電壓 │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 │ ├──────┬──────┼────────────────┤ │750 伏特以下│電纜 │0.6 公尺 │ │ ├──────┼────────────────┤ │ │非電纜 │1.0 公尺 │ ├──────┴──────┼────────────────┤ │751 伏特~22,000 伏特 │1.2 公尺 │ ├─────────────┼────────────────┤ │22,001 伏特~50,000 伏特│1.8 公尺 │ ├─────────────┼────────────────┤ │50,001 伏特以上 │每增加 1 千伏特,距離增加 0.01 │ │ │公尺,未滿 1 千伏特以 1 千伏特│ │ │計。 │ └─────────────┴────────────────┘
一、配合本法第二條第十六款線路定義之修正及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款之 刪除,爰將「電業線路」修正為「線路」。 二、參照經濟部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經標字第一○五○四六○五一六○ 號公告修正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 及代號」,爰將「伏」修正為「伏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