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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 12 條
電信線與線路互相交叉越過時,雙方在跨越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之設置應依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二、電信線與地面之距離以不超過八公尺為原則。但地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一、配合本法第二條第十六款線路定義之修正及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款之
    刪除,爰將序文及第一款「電業線路」修正為「線路」。
二、配合「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名稱業已修正為「電業供電線路裝置
    規則」,爰將第一款「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為「電業供電線
    路裝置規則」。
三、第二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