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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 15 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接戶線均應使用絕緣線,電壓在二五○
伏特以下者,其距離以○.六公尺以上為原則。如有其他因素時,由雙方
在不影響安全範圍內協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一、配合本法第二條第十六款線路定義之修正及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款之
    刪除,爰將「電業線路」修正為「線路」。
二、參照經濟部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經標字第一○五○四六○五一六○
    號公告修正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
    及代號」,爰將「伏」修正為「伏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