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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 16 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各依其原有規定分別設置地線,雙方接
地線不得同桿架設。但必要時,得在電桿相反兩側裝設,雙方之接地電阻
均應在七十五歐姆以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配合本法第二條第十六款線路定義之修正及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款之刪除
,爰將「電業線路」修正為「線路」,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