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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 7 條
街道兩邊因新增設線路,致與既設線路無法維持規定間隔距離者,應由新
增設之一方負擔其改善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