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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 8 條
裝設方法符合本規則規定之已設電信線或線路,因後設線路之有關單位申
請而必須遷移、更換電桿或遷移設備時,其所需之費用由後設者全部負擔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配合本法第二條第十六款線路定義之修正及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款之刪除
,爰將「電業線路」修正為「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