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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 9 條
電信線與線路之設置單位,對於線路之裝設或遷移,雙方協商後未有共識
時,應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會商,必要時得邀集技術專家參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一、配合本法第二條第十六款線路定義之修正及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款之
    刪除,爰將「電業線路」修正為「線路」。
二、線路裝設或遷移,雖涉及電力工程專業技術,惟是否須技術專家實地
    查勘,係屬相關主管機關裁量權,爰將「會同指派技術專家實地查勘
    決定之」修正為「必要時得邀集技術專家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