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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壹、適用對象:「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之影視廣播事業及出版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