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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貳、申請應檢附文件(請按下列順序置放以利作業):
一、「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一式
    四聯。
二、影視廣播出版事業公司登記相關證明影本一份及所購設備安裝地點之
    證明文件影本。
三、購置設備證明(下列各目證明均請各備一份影本):
(一)購置國內產製之設備者:
      1.買賣契約書;
      2.交貨簽收單;
      3.統一發票;
      4.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5.其係經由代理商或經銷商購置設備者,另應檢附代理商或經銷商
        之代理契約、經銷契約。
(二)購置國外產製之設備者:
      1.輸入許可證(免輸入許可證者附銀行簽發信用狀、D/A 、D/P 或
        結匯單據);
      2.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3.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
      4.其係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設備者,另應檢附交貨簽
        收單,以及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之代理契約、經銷契約或進
        貨發票。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設備者:除按前述各目規定辦理外
      ,應另檢附:
      1.設備供應商開立予租賃公司之統一發票,或租賃公司之進口報單
        ;
      2.租賃公司與購置設備使用者所簽訂租賃契約書及統一發票;
      3.交貨簽收單。
四、購置技術證明(下列各目證明均請各備一份影本):
(一)購置國內技術者:
      1.買賣契約書;
      2.技術說明資料;
      3.統一發票或其他足資認定之付款證明;
      4.代理商或經銷商之代理契約或經銷契約。
(二)購置國外技術者:
      1.買賣契約書;
      2.中文及外文技術說明資料;
      3.結匯單據、統一發票或其他足資認定之付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