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受理申請機關及申請期限: 一、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映演業、節目、廣告製作業及出版事業,應於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間內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 二、廣播電視業應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間內向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