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參、受理申請機關及申請期限:
一、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映演業、節目、廣告製作業及出版事業,應於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間內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
二、廣播電視業應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間內向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