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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肆、審查原則:
一、一般性事項:自動化設備或技術、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
    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溫室氣體排放量減
    量設備或技術之界定,依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十二款規定辦理。
二、投資抵減項目及金額之認定:
(一)採購零組件或原材料自行組合者,以其原材料或零組件金額為設備
      金額之認定,至於其他工資、運費等費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實際憑
      證認定。
(二)申請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金額,以統一發票之金額(不含營業稅
      )認定之。
(三)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以生產該設備所產生之成本認定之。
(四)本辦法所稱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係
      指當年度全年分批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成本總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上者;購置成本之界定依本辦法第二條第十三款規定辦理。
(五)購置「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
      備或技術」,與「資源回收或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應分開辦理,
      且二者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分別達到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
      者,始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額抵減。
三、申請日期:郵寄者以郵戳日,專人交付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