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委員應本諸公正客觀之立場,獨立行使職權。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委員應自行迴避或由管理委員會決議命其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
查:
(一)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為申請(報)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顧問或持股佔百分之五以上股權之自然人股東者。
(二)委員與申請(報)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四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申請(報)案件有共同權利人、共同
義務人或其他有直接利害關係者。
(四)現為或曾為本申請(報)案件申請(報)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五)於該申請(報)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簽證或查核之會計師及
其合夥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