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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十一、委員、工作小組及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之人員就會議內容及相關事
      項,應保守秘密。依資料提供者註明應予保密之資料,非依法令,
      不得洩漏之。但申請(報)人就其申請(報)案件內容已自行公開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