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主管機關停止其委員職務或予以解聘 ,並得另聘他人繼任之: (一)對委員職務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二)有第十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迴避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四)因故不能執行委員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