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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十二、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主管機關停止其委員職務或予以解聘
      ,並得另聘他人繼任之:
  (一)對委員職務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二)有第十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迴避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四)因故不能執行委員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