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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三、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 關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調派主管機關委員,並遴聘 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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