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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五、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視需要續聘之;委員在任期內因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管機關另聘委員遞補,其任期以補滿原任期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