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七、為配合管理委員會作業需要,主管機關得設工作小組辦理下列行政事
    項:
(一)會議之議程編訂、通知協調及連繫、記錄。
(二)受理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提出及其公告事項。
(三)受理普及服務提供者補助之申請及其公告事項。
(四)受理普及服務分攤者年度營業額之申報及其公告事項。
(五)彙整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並公告之。
(六)政策法制釋疑事項。
(七)普及服務基金之收支保管事項。
(八)普及服務基金年度決算報表編製。
(九)其他庶務性工作。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述事項,必要時得聘請臨時工作人員協助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