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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八、管理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出席費
    。
    前項費用及管理委員會行政作業所需費用,為普及服務費用中之必要
    管理費用,由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支應之。
    前項必要管理費用支給如下:
(一)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審查費:每位委員新臺幣三萬元,審核下列項
      目:
      1.不經濟地區電話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審核。
      2.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審核。
      3.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審核。
(二)出席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按委
      員人數及開會次數支付。
(三)交通費:檢據實報實銷。
(四)行政作業費用,檢據實報實銷。
(五)自九十二年起,每年除審查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並給付其必要管理費
      用外,並支付每位委員新臺幣二萬元審查費,審核下列項目:
      1.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之審核。
      2.普及服務分攤者所報營業額之審核。
      3.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之核算。
      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收支情況之查核。
      5.普及服務運作成效之評估。
      6.其他有關電信普及服務之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一、本點所稱研究費實際支出應為出席費,為利法制作業一致,爰修正文字。
二、依據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五
    點規定,配合修正本點第三項第二款文字內容,以保留彈性。
三、標準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七種法規名稱之一,應避免在行政規則使用,
    爰予以刪除;另酌為文字及目次格式修正。
四、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