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管理委員會應視申請(報)案件審查之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 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二)每次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但如經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就特定事項應有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或決議、或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另 有規定者,從其決議或規定。 (三)管理委員會得邀請專家、學者、機關代表或相關業者到會陳述意見 。 (四)每次管理委員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