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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九、管理委員會應視申請(報)案件審查之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
    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二)每次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但如經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就特定事項應有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或決議、或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另
      有規定者,從其決議或規定。
(三)管理委員會得邀請專家、學者、機關代表或相關業者到會陳述意見
      。
(四)每次管理委員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