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期限內檢具實施計畫向本會提出申 請。前項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並以 A4 紙張裝釘成冊共十三份,並 檢附相同內容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或磁片二份;另電子檔案應以 OFFICE 97 (含)以上版本製作,(所附光碟片或磁片若非以上開 軟體製作者,請一併檢附可讀取軟體)。補正資料亦同。 各項證明文件以影本提出者,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與 正本相符章。補正資料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