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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十三、除第六點另有規定者外,本會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
      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告該實施年度之各項普及服務提供者及其實施計畫。
  (二)訂定公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