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期限內檢具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並以 A4 紙張裝釘成冊共十三份,並檢附
相同內容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或磁片二份;另電子檔案應以 OF-
FICE 97 (含)以上版本製作,(所附光碟片或磁片若非以上開軟
體製作者,請一併檢附可讀取軟體)。補正資料亦同。各項證明文
件以影本提出者,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補正資料亦同。
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補助時,應檢具「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補助之
申請表」,詳如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