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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十五、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期限內檢具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並以 A4 紙張裝釘成冊共十三份,並檢附
      相同內容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或磁片二份;另電子檔案應以 OF-
      FICE 97 (含)以上版本製作,(所附光碟片或磁片若非以上開軟
      體製作者,請一併檢附可讀取軟體)。補正資料亦同。各項證明文
      件以影本提出者,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補正資料亦同。
      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補助時,應檢具「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補助之
      申請表」,詳如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