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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六、為維護全體民眾基本通信權益,並儘早補助經營者於偏遠地區提供服
    務時之虧損,第一個實施年度定為民國九十一年,既有經營者應於九
    十年八月一日前提出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及全
    國地區之海岸電臺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服務之實施計畫。其他市內網
    路業務經營者亦得於同(九十)年八月一日前提出九十一年度之實施
    計畫,申請擔任九十一年度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本會應於九十年八月十日前公告前項計畫;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得再
    於九十年九月十日前提出較佳之實施計畫,申請擔任九十一年度不經
    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出之實施計畫,本會應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五
    日前公告九十一年度之各項普及服務提供者及服務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