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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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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既有經營者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程序,向本
    會提出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時(以下簡稱實施計畫),應檢具「提
    供語音通信普及服務申請書」,詳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