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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九、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前,其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指標。
 (二) 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後,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指
      標之維持或改善預測。
 (三) 年度普及服務之實施方案及其資費。
 (四) 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五) 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資料:
      1、普及服務淨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一) 。
      2、可避免資金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二、五、七) 。
      3、可避免營運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八、九、十) 。
      4、可避免營運資金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三) 。
      5、棄置營收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四、六) 。
      6、上述各項計算表之附註或附表。
      申請擔任語音通信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申請時檢具「普及服務年
      度實施計畫摘要表」,詳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