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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
第 6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加強監督市內電話、行動電話業
務經營者對本辦法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