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臺應裝設於電臺所屬計程車,車臺執照應交予所屬計程車駕駛人隨車攜 帶。 車臺裝設於電臺所屬計程車後,電臺設置者應填具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 照表一式三份,一份由電臺設置者保管;一份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一份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 安裝車臺之計程車異動時,電臺設置者應審核車臺使用人資格,並更新車 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一份於異動之次日起二日內報請該管公路主管 機關備查;一份即交駕駛人隨車攜帶。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移列;另為避免擾民 ,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一項有關車臺執照之查核及未隨車攜帶之複查等規定。 三、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五項修正移列,將電臺設置者應填具車臺編號、車牌 號碼對照表一式二份,修正為一式三份,以確保實務運作之可行,且電臺可據此 保有車臺編號及對照表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