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電臺設置者應於期滿前三個 月內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本會換發執 照。 執照期滿未申請換發者,廢止電臺無線電頻率指配及註銷執照;基地臺及 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項申請換照之案件,於必要時,得辦理基地臺及車臺審驗。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移列,文字未修正 三、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項修正移列。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移列修正。基於簡政便民 ,申請換照之案件於必要時,始辦理基地臺及車臺審驗;及增列註銷電臺執照後 續應辦理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