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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電臺設置者應於期滿前三個
月內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本會換發執
照。
執照期滿未申請換發者,廢止電臺無線電頻率指配及註銷執照;基地臺及
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項申請換照之案件,於必要時,得辦理基地臺及車臺審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移列,文字未修正 
三、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項修正移列。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移列修正。基於簡政便民
    ,申請換照之案件於必要時,始辦理基地臺及車臺審驗;及增列註銷電臺執照後
    續應辦理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