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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12 條
電臺非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讓。
電臺主控制室應設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移列,並將電臺營業
    處所(發話室)改為電臺主控制室,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