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執照遺失、毀損或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電臺設置者應即報請補發、
換發或更正,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電臺設備或基地臺設置地點變更時,應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本
會核發架設許可證,架設完成,向本會申請審驗,其審驗程序準用第八條
規定。
前項審驗合格者,予以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電臺轉讓,或變更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者,電臺設置者應報請該管
公路主管機關核轉本會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六項修正移列。 
三、第二項至第五項分別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修正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