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設置者須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系統,記錄話務內容,並保存一週 。 公路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會同本會、警察機關查核前項紀錄。必要時,公路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十四條分列。第二項將基地臺自動錄音系統之查核 單位,修正為公路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