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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19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一、本條刪除。
二、在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置電臺之所在區域改制為
    直轄市者,其車臺數量仍為一百五十臺,不適用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二百臺
    ,惟第三條第二項修正後不分直轄市區域或縣(市)均為一百五十臺以上,前揭
    二百臺限制已不復存在,爰予刪除。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辦法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置電臺之所在區域原
    屬省轄區域縣(市)計程車數量較少者,因應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其車臺數
    量仍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維持一百五十臺以上,爰新增本條,以資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