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
一、本條刪除。
二、在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置電臺之所在區域改制為
直轄市者,其車臺數量仍為一百五十臺,不適用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二百臺
,惟第三條第二項修正後不分直轄市區域或縣(市)均為一百五十臺以上,前揭
二百臺限制已不復存在,爰予刪除。
-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本辦法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置電臺之所在區域原
屬省轄區域縣(市)計程車數量較少者,因應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其車臺數
量仍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維持一百五十臺以上,爰新增本條,以資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