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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架設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計程車所有人架設車臺意願之同意書或駕駛人切結書及其清冊。
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架構。
二、資金來源。
三、營業方式。
四、工作人員編制。
五、發展計畫。
六、建立服務品牌計畫。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案之審查,得邀請其他公路主管機關
、當地警察機關、本會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核評估小組。
第一項第一款文件由本會審查,第二款、第三款文件,由該管公路主管機
關審查。
第一項申請案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向本
會申請架設許可證;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
明理由,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並
以一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一、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移列為第一項。 
二、第二項明定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三、現行條文第五條修正移列為第三項。 
四、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二項修正移列為第四項。 
五、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有關領取架設許可證及展延等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五項,並
    將「領取架設許可證」修正為「申請架設許可證」。
六、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實務上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