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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
申請人未能在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完成架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
,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變更電臺設備或設置地點時,應向該管
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轉本會審查合格後,於原證上註記更正;不
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於架設許可證期滿未完成架設者,其持有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修正移列於第八條。 
四、現行條文第五項修正移列為第十條第二項。 
五、現行條文第七項修正移列為第三項, 明定變更內容之申請程序。 
六、考量架設許可證期滿未申請審驗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爰增訂第四項,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