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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於執照有效期間內,電臺設置者應維持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之車臺
數量。但報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評估當地計程車車臺供需情形後專案核准
者,不在此限。
電臺設置者未維持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之車臺數量,且未獲專案核
准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限電臺設置者於三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本會廢止其無線電頻率指配,並註銷執照。
前項經註銷執照者,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
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三項內容分列,並酌作文字修正。於第一項明定報
    經專案核准者,其車臺數量得低於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量;第二項則針對車臺
    數量低於法定數量,且未獲專案核准者,當地公路主管機關得為後續處理之方式
    。
二、增訂第三項註銷電臺執照後續應辦理之程序,以資周延。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修正移列第十一條。 
四、現行條文第六項修正移列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