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13 條
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交
通部申請籌設。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訊型態。
四、電信設備概況。
五、財務結構。
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八、人事組織。
九、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前項第三款屬無線電通訊者,應詳載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規劃。
第一項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交通部應定期
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2 月 0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有線電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須提申請書及計畫書
    。
三、明定計畫書應記載事項。